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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1.总则
(a)除非和信誠品质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另有书面文件约定,或者与政府规定、当地法律之强制规定相违背,以下服务条款需得到公司和委托人的共同遵守
(b)本公司为发出指示的个人或者私人的/公共的/政府机关等(下称委托人)提供服务
(c)除非本公司收到委托人提前书面提出相反的或不一致的指示,其它任何人无权给予公司指示,尤其在服务过程中或因此而产生报告、证书的交付期间内(下称“结果报告书”)。委托人不可撤销最初指令,授权本公司将“结果报告书”按照委托人指令,或依情况、商业习惯、习俗或实务自由裁定交付第三人。
 
2.服务条款
(a)本公司将在确认委托人特定指示后,用我们最大的努力关注和专业技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服务,当无上述特定指示时,则依据:
1. 本公司内任何标准订单表格或标准规格表及条款;以及/或 
2. 任何相关商业习惯、习俗或实务;以及/或 
3. 本公司依技术、作业以及/或财务上考虑认为适当的方法
(b)结果报告书内完全源自按委托人指示所执行的产品检验结果,以及/或结果的评估是将技术标准、商业习惯、实务或专业意见等情况因素考虑在内
(c)若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介入见证任何第三人的工作,委托人需保证本公司的唯一责任仅为在介入第三者工作时的在场见证,并传达介入结果,或确认介入事件。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对于第三人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的状态或精准度、应用分析方法、人员资格、员工行为不予介入,数据仅作为分析结果,不负任何责任
(d)本公司结果报告书仅如实反映服务时的记录且存档的事实,如无指示时则依据适用于2(a)条款之规则。本公司无义务提及涉及报告特定指示范围或其它适用范围之外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e)如有需要,本公司在得到委托人授权后可将原委托人的任务信息部份或全部转移给代理商或分包商
(f)本公司所收到的有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约定文件或第三人文件,如买卖契约、信用状、提单等仅能被视为数据,并不能扩大或限制本公司接受服务或义务范围
(g)委托人承认本公司虽然提供服务但并不能取代委托人或任何第三人位置,也不能免除委托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间任何义务,且不能代替任何方承担、减轻、免除或解除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h)如有需要,本公司有权根据技术要求谨慎判断把全部或部分委托交由合适的分包商执行
(i)所有样品最多保留三个月或依样品特性保留更短时间,最终样品将可能返还委托人或由本公司自行处理。保留期限过后,本公司对样品不负任何责任。如需要保管的样品期超过三个月而产生的保管费用将由委托人负担,在将样品返还委托人的同时,委托人需承担保管费用和承运费。若样品需特殊处置,特殊处置费用将由委托人负担。
 
3.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必须:
(a)及时提供充分数据、指令和文件(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预期执行前48小时内),以便QQC按时履行服务
(b)如有需要,提供本公司代表进入工作场所的必要通行许可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解决我司代表工作过程中的任何障碍或干扰
(c)必要时向本公司代表提供工作所需的特殊器材及人员配合
(d)即便在本公司未声明情况下,委托人公司都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公司代表在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场地和装置安全
(e)履行其与第三者之间的任何相关买卖,契约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4.费用和支付
(a)本公司和委托人于订单发出或契约订立时未明确金额费用的,其费用标准按本公司标准价格(将依情况变动),税费由委托人负担
(b)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委托人应于相关发票发生的十天内或本公司在发票上注明的其它日期(“支付日期”)内准时支付说明外,未准时支付者,本公司将以月利率1.5%(或发票上注明的其它利率)的利息来加计,费用清算期按自支付日期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所有帐单按月累计,次月2号前委托人将收到本公司付款通知单
(c)委托人不得以与本公司存在任何争议、理赔或债务冲抵等为由,留置或延缓应支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
(d)本公司有权保留采取法律途径向有关法院起诉未付款的委托人以收取未支付款项的权利
(e)委托人需负担本公司因诉讼未付款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f)本公司在履行服务时所发生的任何未预见问题或支出时,都将尽早通知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增收费用以弥补为完成服务所花费的必要额外时间与成本
(g)若发生因非属本公司可控制事件时,比如因委托人未遵守前述第3条款细则义务时,而无法履行所有或部分服务时,本公司仍有权收取以下付款:本公司应负担的所有不可退还的服务费用和已实际履行部分服务的费用。
 
5.服务中途停止或终止合约
发生下列状况情形时,QQC有权立即中途停止或终止服务条款,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a)委托人未遵守本合约义务并未能在收到要求更改通知之后的十日内进行改正者;或
(b)因委托人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暂停付费、与其它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委托人破产、无支付能力、被接管或业务终止时。
 
6.责任与免责
(a)责任限制
1. 本公司既不是保险人也不是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此类关联责任。委托人应自行投保以确保不受损失或损害 
2. 结果报告书是根据委托人或代表人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样品结果产生,并仅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对因结果报告书所采取的行为负责。本公司及其主管、职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对于因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不清晰、错误、不全面、误导或虚伪信息而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司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为非本公司可控制因素,包括委托人未能遵守本合约义务,而延迟履行部分或全部服务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公司对于损失、损害所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上限总额为不超过产生赔偿责任所衍生的服务费用的5倍为准 
5.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间接或衍生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及产品召回的成本。本公司也不承担可能由客户所造成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索赔(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责任索赔) 
6. 若有任何索赔,委托人应于发现有权索赔事实之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之时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本公司将被解除所有损失、损害或费用支出赔偿责任: 
- 本公司执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服务当日;或 
- 任何未履行服务约定上的原约定完成日期
(b)免责: 委托人应保证、保护并免除任何第三人对本公司及其主管、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就相关服务的履行、声明履行或未履行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支出,包括所有法律支出及相关费用等索赔(已主张或尚未主张)
 
7.其他
(a)若此通用条款中有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之条款被认定为无法执行,但其余条款仍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其法律效应并不受影响或减弱
(b)服务履行期间及其后一年内,委托人不得对本公司雇佣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诱使、鼓励或提出任何条件,使其解除与本公司的雇佣关系
(c)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委托人不得于广告宣传上使用本公司名称、图标或注册商标。
 
8.法律依据、管辖权与争议解决
除非有特殊明确规定,所有因本契约关系而产生的争议适应香港法律依据,争议发生时以协商解决为先的原则,事实调查后对于仍不可达成的共识,申请仲裁。仲裁应以英文于香港举行。